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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智信禾
時間:2017-07-10
案件焦點
被申請人以“三年未使用”為由提出撤銷復審商標的申請,申請人因地址變更未收到商標局下發的提交使用證據通知書,未提交使用證據,導致復審商標被商標局撤銷。
案情簡介
復審商標(第9類計算機軟件等)
申請人:傳奇華育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
被申請人:韓國唯美德娛樂有限公司
指定使用商品:第9類“計算機;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;磁性數據介質;軟盤;已錄制的計算機操作程序;計算機軟件(已錄制);光盤;計算機周邊設備;電子字典;筆記本電腦。”
主要理由:代理人聯系到申請人并告知相關情況后,申請人向商評委提出復審,提交了指定期間內復審商標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公開、真實、合法的商業使用證據,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。
裁判要旨
商評委經審理認為: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已形成完整、有效的證據鏈,可以證明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在“計算機、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”等商品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,維持了復審商標的注冊。
律師點評
本案代理律師除了協助申請人收集商標在銷售合同、發票等商品交易文書、商品上常見的使用證據外,還要求申請人提交計算機軟件作品登記證書、軟件作品登記證書。這兩件證據雖非直接將復審商標在商業活動進行使用的證據,但只有實際進行了軟件開發,并創作出了計算機軟件成果的作品才能進行相關登記,由此可以證明申請人具有真實使用復審商標的意圖,并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,再結合申請人提交的銷售合同、發票、具體商品等實際使用的證據,就形成了牢不可破的證據鏈,得到了商評委的支持。